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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阳著名党史人物——李木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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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阳著名党史人物——李木庵


李 木 庵(1884—1959)


李木庵,男,汉族,1884年2月18日出生于桂阳东镇乡排楼村(今属正和乡)一个殷实家庭。清末秀才,后又就读于长沙岳麓书院、京师国子监、京师法政学堂。辛亥革命后,出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、福建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署秘书。


1925年,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北伐时,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政治部主任,参与进攻南京战役。1927年4月,蒋介石密令第十七军军长曹万顺将李木庵“就地处决”。曹与李交谊甚厚,拒令资李远遁。后李木庵隐居上海、苏州一带,通过内线与周恩来联系,周恩来称赞李木庵是个党性很强、工作不错的好同志。


1931年,李木庵回家省亲,与侄儿李定国筹建农民武装,事泄,潜走南京。1935年春,奉调西安,任中共西北特别支部委员和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总务部长,积极从事抗日统一战线和群众抗日救亡工作,对推动张学良、杨虎城发动“西安事变”,力促蒋介石团结抗日,起过积极作用。


1937年,奉命回桂阳开展抗日工作,在桂阳东镇乡开办抗日自卫干部训练班,培训抗日骨干40余名。1939年,在县城创办桂阳战时中学。是年冬,县政府向国民党中央密告李木庵是“共党首要”。蒋介石电令密杀具报,其密令为李亚明获悉后,告知李木庵,随后李木庵离县潜赴延安。在延安,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。1941年被选为怀安诗社社长,被誉为延安诗坛“十老”之一。


1946年冬,国民党军进犯延安,李木庵随中共中央机关先后转移至陕西绥德、山西临县,最后至河北平山县西柏坡,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,与谢觉哉一道起草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、《土地改革法规》和《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》等法律文件。


新中国成立后,李木庵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、副部长,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、最高人民法院顾问、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。参与组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开展司法改革工作,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《刑法草案》和审定《惩治反革命条例》、《惩治贪污条例》、《婚姻法》等重要法规。1959年,在北京病逝后,最高人民法院挽联云:“法律家,文学家,群推长者;为革命,为人民,功在国家。”1989年,李木庵被收入《中国近现代名人大辞典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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